員工分紅股票應以時價辦理薪資扣繳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2009年12月31日落日後,員工取得紅利屬股票部分,應如何課稅,財政部前曾於2009年11月5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109680號令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司應於交付股票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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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釐清如何辦理扣繳,財政部復於2010年3月12日發布台財稅第09900025480號令,明訂公司應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繳。有關時價之計算係參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之規定,即標的股票屬(1)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2)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3)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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