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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費用高估係因違反公司法規定者不得認列


林恆鋒/向可人

有關自20081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費用化後,估列費用之課稅方式,財政部前曾於2007911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明定若公司帳列估計數與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惟財政部於201031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900080650號解釋令,進一步規定,就該差異之產生,如係因公司於列帳時未考慮盈餘應先彌補虧損因素致有高估可供分配盈餘從而高估員工分紅費用,則因該高估費用係違反公司法第232條有關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公司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之規定所造成,當年度高估之費用金額不得認列,而應由公司依公司法及章程規定,重新計算當年度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金額並辦理所得稅申報更正,依更正後金額認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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