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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為增加臺灣存託憑證發行管道之多元化,及將第一上市(櫃)及登錄興櫃之外國企業於我國或海外募資、補辦公開發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減資等納入規範,金管會於2010年5月19日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本準則」)之修正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 ||||
| 增加臺灣存託憑證發行管道 | |||
開放第二上市(櫃)公司得總括申報臺灣存託憑證並分次發行,同時開放第二上市(櫃)公司之股東得以持有之已發行股份委託存託機構於國內發行臺灣存託憑證。 | ||||
| 外國發行人須先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
考量外國發行人應受證券交易法之規範,規定外國發行人於登錄興櫃或第一上市(櫃)前,應先向金管會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於本準則本次修正前已登錄興櫃之外國發行人,則應於修正發布日起6個月之緩衝期內補辦公開發行。 | ||||
| 外國發行人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
因應外國發行人鼓勵優秀人才之需求,增訂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