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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投審會許可之陸資企業得委任大陸地區人民擔任經理人



依據經濟部2010324日函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立獨資或合夥事業之投資行為,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向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經許可之陸資企業如委任大陸地區人民擔任經理人,商業登記機關則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受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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