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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得列報薪資費用
關於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各項稅捐,財政部原規定不得列報為該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嗣財政部配合國際間跨國人力調派慣例,而於2010年3月12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4119811號函變更見解,放寬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至於,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仍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