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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謝馥薇
為增進金融跨業經營,整合金融機構資源,金控法第43條規定金控公司子公司間得進行共同行銷,以發揮經營綜效。惟為兼顧客戶權益及保障資料安全,金控法第43條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共同行銷相關事宜。金管會爰參考現行對於共同行銷之相關行政函令及銀行公會之自律規範,於2009年10月21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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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行銷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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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於營業場所內辦理其他子公司之業務,須先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並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至其他種類之共同行銷行為雖毋須依本辦法規定向金管會申請許可,惟須依本辦法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並依各相關業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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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共同行銷之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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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之子公司於辦理共同行銷之營業場所,應顯著明確標示所提供其他行業服務之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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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人員並應使客戶明白他業商品與本業商品之區別,使客戶清楚明白所接觸之金融商品性質,及發生消費糾紛時,本業與他業之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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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金控公司客戶資料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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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所交互運用之資料不得含有客戶基本資料以外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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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子公司間應簽訂保密協定及限制資料之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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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商品契約中明確告知客戶得隨時以最簡易之方式(如電話通知),要求停止提供資訊。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於接獲客戶通知後,應立即停止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相互使用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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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金控公司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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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之子公司辦理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及共用人員、設備進行他業商品之推介,或交易契約締結或履行以外之行銷相關前置或後續工作,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及列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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