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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污法第9條之指定公告事業將擴大範圍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指定公告之事業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

環保署目前已公告17類事業為指定公告事業。惟經環保署調查,發現部分非屬指定公告之事業,其用地亦具有高污染之趨勢。為掌握事業用地之土壤品質狀況,及早發現事業用地可能遭受之污染,環保署擬擴大指定公告事業範圍,由現行之17類事業增加為30類。擬新增之事業如下:

  • 製材業;
  • 肥料製造業;
  • 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 鋼鐵鑄造業;
  • 煉鋁業;
  • 鋁鑄造業;
  • 煉銅業;
  • 銅鑄造業;
  • 金屬熱處理業;
  • 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
  •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 廢棄物清除業;
  • 石油業之儲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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