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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合併不適用簡易合併之規定
依據企業併購法規定,公司合併其持有90%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時,得作成合併契約,經各公司董事會以2/3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此簡易合併之規定,須母子公司進行合併,且存續公司為母公司始有適用;若係存續公司為子公司之反向合併,依據經濟部2009年1月16日函釋,則不適用之。若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百分之百股份而進行合併,子公司為存續公司,並以現金為對價發放予母公司之股東,則子公司之單一法人股東(即母公司)因合併消滅而不存在,其指派之董事自當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