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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換得同時發普通股及特別股作為對價
依據企業併購法規定,股份轉換係指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公司股東承購他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之股款之行為。實務上常見以新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進行股份轉換,但能否同時以一部份特別股及一部份普通股進行股份轉換,則頗有爭議。為此,經濟部於2009年2月25日作成函釋,認為依企業併購法股份轉換契約應載明事項「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數量及其他有關事項」及「公司股東轉讓予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股份總數、種類、數量及其他有關事項」,故公司間進行股份轉換,同時以發行普通股及特別股作為股份轉換對價,按股東持股比例發放,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