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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照片得受著作權法保護



商品照片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實務見解相當紛歧。智慧財產法院2008年12月18日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1號刑事判決認為,商品照片應可歸屬為攝影著作,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例示保護之著作。然而,攝影著作是否應受保護,尚須取決於該著作是否具原創性。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法院具體指出本案商品照片乃係由著作人分別拍攝、橫置攝影及中置反光光影皆為獨特原創想法,此乃著作人所欲表現之本意,並非單純對實物拍攝而得之照片,應認具原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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