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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修正



        韓國專利法業經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Ÿ     終局審查意見書/最終核駁審定核發後專利修正限制之鬆綁

韓國智慧財產局核發終局審查意見書後,即便權利要求之縮限會導致申請專利範圍的實質變更,申請人仍可縮限申請專利範圍。此外,在該局以申請人修正專利範圍導入新事項為由核發終局核駁審定後,申請人仍可刪除該新事項以恢復原申請專利範圍。此項修正規定適用於200971日起提出的修正申請。

Ÿ     導入訴願先行機制

專利申請案經韓國智慧財產局作成終局核駁審定後,申請人可於接獲核駁審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同時申請再審查。若申請人未修正申請專利範圍,則仍需提起訴願程序。此項修正規定適用於200971日起提出的專利申請案。

Ÿ     延長可提起分割申請之期間

申請人於接獲核駁審定書後,無論是否提起訴願,均可於接獲該核駁審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分割申請。此項修正規定適用於母案係於200971日後提出申請之案件。

Ÿ     依職權修正說明書中明顯的錯誤

針對未發現具體核駁理由而僅涉及明顯錯誤之專利申請案,韓國智慧財產局可依職權修正該等明顯錯誤,以避免專利申請程序的延遲。此項修正適用於KIPO200971日當日或嗣後核發核准通知的案件。

Ÿ     延誤繳納專利登記費或年費者,將依比例額外繳費

依修正後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延誤繳納專利登記費或年費者,應依延誤天數計算額外繳納費用,最多不超過原來應繳費用的一倍。此項修正規定適用於專利登記費或年費繳納期限在200971日或嗣後屆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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