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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擬修法放寬核課錯誤退稅期間限制


向可人/彭運鵾

  本所所長陳長文律師之家人位於台北市的一戶房屋,因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的行政疏失,造成房屋稅籍資料登載錯誤,使得原應以住家用稅率核課的房屋稅,自81年起,在未經任何通知的情形下,被稅捐稽徵處逕自改按營業用稅率核課,十幾年來溢繳了將近一倍的稅款。陳律師在去年發現該核課錯誤情形後,即提出相關資料敘明該房屋從未供營業使用,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退還歷年溢繳的稅款。然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雖承認溢課稅款係因內部行政作業疏失所致,但卻引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僅同意退還5年(即91年至95年)期間的溢繳稅款。

  陳律師認為,本件溢課稅款案件完全是因為稅捐稽徵處本身的行政疏失所導致,而稅捐稽徵處又在沒有通知納稅義務人的情形下逕自變更了房屋稅率,使納稅義務人根本無從即時向稅捐稽徵處申訴,稅捐稽徵處承認錯誤,卻要人民承擔不利的後果,拒絕全額退還多繳的稅款,明顯違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要求行政機關應該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依職權更正錯誤行政處分的規定。因為相信因稅捐機關疏失而課錯稅的案件一定不只這一件,為了督促稅捐機關能夠重視人民的權益,陳律師堅持對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不同意退還溢繳稅款的處分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本案目前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這件退稅申請案,因為媒體的披露,引發了相當大的迴響及社會輿論的關注。財政部並因此提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修正草案,增訂第2項,明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查明退還,不受5年退稅期間的限制。該被媒體稱為「陳長文條款」的修正草案,已在今年11月11日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可望很快通過施行。本件稅捐稽徵法的修正,相信將對我國稅捐稽徵的依法行政及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保障,產生實質且正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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