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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重罰大台北地區桶裝瓦斯業者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7年3月13日決議,有七家桶裝瓦斯業者以不正當方法促使大台北地區多處行政區內瓦斯行業者配合調漲桶裝瓦斯零售價格且不為價格競爭,暨互不搶奪客戶,而有限制競爭及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4項規定「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處7家業者(包括台北縣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及九名自然人總計新臺幣8,460萬元罰鍰。

依據公平會調查結果,桶裝瓦斯業者所行之「不正當方法」之特色,包括「運用密集動員公會分區組織,迅即促成漲價風潮」、「創造瓦斯行統一減少優惠折扣數、縮小營業用與家用價差等並不違法之假合法調價議題,誘使瓦斯行配合漲價」、「協調上游瓦斯分裝業者遊說下游瓦斯行,促使瓦斯行配合漲價」、「利用瓦斯行同業間之監督機制,使不配合漲價之瓦斯行蒙受壓力」、「引入業外人士參與,迫使瓦斯行畏懼而配合漲價」等。

公平會最後指出,本案所涉公平交易法部分,該會已處理並予嚴懲,至當事人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據悉檢、警、調單位正積極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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