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租稅協定適用之新規定


彭運鵾/蔡嘉昇

關於我國信託基金得否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核發我國居住者證明,憑供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及他方締約國之外國機構投資人向我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之股利、利息上限稅率之辦理程序及要件等疑義,財政部於96年4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604514330號函釋作成明確解釋。

有關我國信託基金居住者證明之核發原則,由於信託所得之課稅主體係信託之受益人,信託業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代理該信託基金之受益人,檢具基金之受益人名冊資料,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我國居住者證明。

有關外國機構投資人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申請程序及要件,對於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基金型態登記之他方締約國之外國機構投資人,或非以基金型態登記之他方締約國之外國機構投資人,與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簽訂委託買賣、代客操作、信託契約等方式投資於國內有價證券者,由於僅係受託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經營信託資金,非為股利、利息之受益所有人,除與我國所簽署之租稅協定有明定基金、信託或受託人視為股利、利息之受益所有人外,該外國機構投資人不得以其名義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而應由符合他方締約國居住者身分之受益所有人按其得享受之收益分配比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

至於上述外國機構投資人取得之股利或利息,已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稅率扣繳稅款,事後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者,得由其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由所指定之我國境內代理人或代表人,按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分別彙總其截至申請退稅前於各該局轄區內已扣繳之稅款,及依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應扣繳之稅款,並計算其溢繳稅款之總數,於繳納扣繳稅款之日起5年內向各該轄區國稅局總局彙總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