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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電池標示管制



環保署於95年9月1日公告實施「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管制錳鋅及非鈕扣型鹼錳乾電池之汞含量應低於管制規定(5ppm)。該等指定電池之製造及輸入業者並應向環保署申請並取得「乾電池汞含量確認文件」始得製造、輸入及販賣。汞含量高於5ppm之指定電池將禁止製造、輸入及販賣。

依該公告規定,95年12月1日以後於市面販售之指定電池,應於電池或附電池物品之包裝明顯處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文字及確認文件字號。違反本項規定之製造、輸入業者將處以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業者自95年12月1日起於市面銷售已取得確認文件之電池,應於電池或附電池物品之包裝明顯處,如電池之背卡或收縮膜或附電池物品之外包裝處,進行標示,且標示字體長寛不得少於0.3公分。此一標示規定先適用於95年12月1日後始於市面銷售之電池。另所有指定電池之標示將於96年9月1日起實施。

另自95年9月1日起電池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未經環保署確認汞含量低於5ppm之指定電池,違反本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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