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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分割申請實務



日本專利法中有關日本專利申請案分割相關規定,業經修正,並將自2007年4月1日施行。

依修正前規定,申請人在接獲核駁通知書後,僅能藉由提起訴願方式始能進行分割申請,然在接獲核准通知書後,即無法申請分割。依本次修正規定,在接獲核准或核駁通知書後30日內,申請人可提出分割申請。

本次修法亦針對分割案在進行說明書修正時作了若干限制。如原申請案中之核駁理由未能予以克服,在分割案中所欲進行之修正僅限於(1)刪除申請專利範圍;(2)進一步限制申請專利範圍;(3)修正誤繕之處;及(4)釋明不明瞭之記載。

在接獲官方通知函後,將原來所請發明之原申請專利範圍置換為原說明書有記載但未涵蓋於原申請專利範圍者,將不被接受。因此申請人在申請分割案時,應謹慎思考分割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策略,以獲得最妥適之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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