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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提供電腦訂位訂房系統之收入應課稅


夏文瑞

財政部於八十八年二月發佈函令規定,我國境內旅館業、航空公司等營利事業,透過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之電腦訂位、訂房系統完成訂位、訂房作業,所支付該外國營利事業之加入費、系統使用費、手續費、佣金支出等相關費用及外國旅行社之佣金支出,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稅並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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