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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半年報及年報須揭露轉投資資訊
證期會於今年四月二日公布實施編製財務報告補充規定,要求上市、上櫃公司從編製今年半年報開始,須以附註方式揭露轉投資之九項資訊如下:
對他人之資金融通數。
對他人之背書保證數。
期末持有之有價證券數量及金額。
本期累進買進、賣出或期末持有單一有價證券金額,共達一億元或達實收資本額20%以上者之相關資訊。
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或不動產金額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20%以上之相關資訊。
處分長期股權、或不動產金額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20%以上之相關資訊。
與關係人進貨、銷貨交易額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20%以上之相關資訊。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20% 以上者之相關資訊。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數額。
此外,證期會於同日公布實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營業及關係報告等三書表,自四月二日起適用。上市、上櫃公司在明年四月底前編製年報時,凡符合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之控制或從屬關係之集團企業,均須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以及關係報告書等三項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