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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之相關章程規定
依據經濟部95年4月3日函釋,獨立董事雖採候選人提名制,但若非獨立董事未採候選人提名制,且公司亦未採用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選舉董事時,非獨立董事部分,可於同次股東會先修正公司章程變更非獨立董事人數後,再依新修章程之非獨立董事人數,與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
公司自願設置獨立董事者,雖非屬法令要求強制設置之情形,但既已自願設置獨立董事,仍應比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配合修正章程載明獨立董事之名額與提名、選任方式,該條文應與原規範董事名額、選舉之條文併列,條號為「第XX條之1」,並載明該條文係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83條規定辦理。
若原董事任期於95年屆滿並進行改選,新董事任期於98年始屆滿,而股東會擬於97年提前改選董事,董事任期應重新起算,而非於98年屆滿改選。故若章程第XX條之1規定:「98年起依本條規定辦理改選事宜,第XX條不再適用」,與實際情形不符,自不可行。
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應以下列方式載明於公司章程:
第AA條
「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3年,連選得連任。」
第BB條(原規範董事名額、選舉之條文)
第BB條之1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及第183條之規定設董事XX人,其中獨立董事YY人、非獨立董事ZZ人。
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備註:採累積投票制者適用,公司若採非累積投票制者,則由公司決定相關內容。)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本條施行後,前條自不再適用,應修正章程予以刪除。(備註:實務上,第BB條之1施行後,原規範董事名額、選舉之條文即第BB條,應進行修正章程予以刪除,並將第BB條之1之「之1」二字刪除,俾符實際。)
第CC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及董事會得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審查其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送請股東會,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有關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