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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修正公聽會討論內容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06年7月18日召開公聽會,針對專利法修正下列議題進行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
是否開放發明與新型專利雙重申請權利接續?
依現行專利法第31條第4項規定,同一發明或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其屬同一申請人者,應限期擇一申請;分屬不同申請人者,應通知協議;其未依限擇一或協議不成者,均不予發明及新型專利。因業界持續反應在新型改採型式審查制度後,可否考慮開放「同一人」「同時」申請之「同一發明及新型專利」,於分別核准時取得接續性權利保護效力,以提供更多保障。
是否修正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有關規定?
現行專利法有關新型專利採行形式審查,技術報告部分不具行政處分效力,原立法目的旨在呼應產業需求,加速新型專利權利之取得。惟,各界反映新型因形式審查結果,有關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補充修正內容之妥適性、新型專利權人在技術報告程序中並無申復機會,就報告本身又無法進行行政救濟,建議新型專利酌作制度調整。
逾越年費繳納期限救濟制度之規劃
依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者,其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消滅。但依第17條第2項規定回復原狀者,不在此限。為保障專利權人權益,擬增訂規定,於專利權人因可歸責於己但具有正當理由,逾補繳期限者;其得於補繳期限屆滿日起1年內,申請回復原狀。
外文本制度之規劃
依專利法第25條規定,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說明書及必要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且於智慧局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因此,所謂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者,申請發明專利必須具備申請書、說明書外文本及必要圖式外文本。程序審查實務,對此爭議不斷,爰予以修正,授權施行細則明定外文本之外文種類及應載明事項,以臻適法。
本所將密切追蹤修法進展,並適時報導,供本刊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