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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
現行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其行為之管理,主要係依據公平交易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行規定雖賦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監督與管理之權,惟因競爭法主要在規範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與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管制性質有別,對於違法行為之裁處標準與衡量條件亦有不同,將之置於同一法中一併規範,難以達到有效管制與嚇阻不法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立法目的。
邇來時有不肖業者利用變質多層次傳銷橫行詐騙,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因此,公平會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計分8章43條條文,明定下列事項:
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變更及停止實施之公告。
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參加人之告知及說明義務。
書面參加契約之締造及內容。
參加人之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參加人之要式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財務資料之揭露義務。
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禁止及對參加人之禁止行為。
參加人解除與終止契約之法定條件,及因解除與終止契約而生之權利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並不得阻撓參加人辦理退出退貨。
本法解除及終止契約專章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
主管機關之業務檢查、調查程序及與其他機關之業務配合。
當事人或關係人閱覽資料或卷宗之範圍、程序及其授權依據。
違反本法之損害賠償及其請求權時效。
違反本法之刑事處罰。
違反本法之行政處罰。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法施行前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其適用本法之過渡條款。
公平會已上網公開徵詢對該草案之意見,並將彙整公眾意見後,送行政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