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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閱卷實務



為辦理民眾申請閱覽專利案卷,經濟部於1994年制訂「專利閱卷作業要點」,並於2000年10月及2004年6月兩度修正。為使一般民眾明確知悉專利閱卷範疇,智慧財產局於2006年2 月27日公告「專利閱卷處理原則及附表」,具體敘明可供閱卷之資料範疇,其重點如下:

任何可供閱卷之資料,均准予影印該資料。

卷內資料係由申請閱卷之人提供者,該人申請閱卷,均應供其閱卷。

已核准公告(審定)之專利案件,任何人皆可閱覽。審查中之專利申請案、審查核駁之專利申請案及已核准但尚未公告之專利申請案,僅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得閱覽。異議案或舉發案,僅異議人、被異議人、舉發人、被舉發人或其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閱覽。已公開未核准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可閱覽全卷資料;其他人僅得閱覽、影印公開之說明書或圖式及書目資料(含15個月內補充、修正之說明書或圖式及書目資料)。

智慧財產局內部簽辦公文得不提供閱覽,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例如涉及國防機密者及私人契約約定事項,亦得不提供閱覽。

公開或公告資料皆可供閱覽。可供閱覽之資料中已對外發文之公函,原則上僅以抄件提供民眾閱覽,原函稿不提供;如無抄件者,始以函稿提供閱覽,惟涉及專利實體審查事項之往來稿件(如函修稿、審定書稿等),縱卷存無抄件者亦得不提供閱覽。

申請人來文或本局函中申請人電話及身分證字號,僅提供當事人閱覽;如非當事人閱覽時,基於保密申請人身分原則,應予遮蓋再行提供閱覽。

關於復法院函詢事宜,其內容係為例行性之行政復函(諸如專利權之有效存在與否、專利案件之進度、鑑定機關等)皆可提供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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