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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修正
民事訴訟法甫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經總統公布若干修正條文,要點如下:
1.凡因財產權涉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皆應於起訴前先經法院調解。
2.不動產共有、相鄰、界線、租金及地上權等事件、道路交通事故、醫療糾紛、僱傭契約、合夥關係、近親間財產糾紛等訴訟標的,不論金額大小,皆屬強制調解案件。
新增案件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若調解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1.財產權給付之訴,標的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或標的在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經當事人合意者,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2.小額訴訟程序得使用表格化訴狀,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進行程序,得不行調查證據程序,且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而不記載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