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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草案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應徵收水污染防治費。環保署於94年11月4日公告預告訂定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草案,以明確規範水污費之徵收時間、徵收對象、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費期限等事項,重點如下:
一、徵收對象及時間
。自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起向下列對象徵收:
1.事業。
2.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3.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4.屬本法第2條第7款公告之事業,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指定為污水下水道系統者。
。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起向下列對象徵收:
1.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2.第1款第4目以外之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3.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4.家戶。
二、水污染防治費之計算方式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污染防治費計算依污染物費率、污染物排放水質及排放水量三者乘積為計算基礎。
。家戶之水污染防治費計算以費率、排放水質濃度及污水排放量三者之乘積為計算基礎。
三、徵收項目
。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
。自98年1月1日起,製革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
實驗、檢(化)驗、研究室、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增加鉛、鎳、銅、總汞、鎘、
總鉻、砷、氰化物等項目。
前款所列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之廢(污)水不含應徵收項目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繳納該等項目之水污染防治費。
四、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得視排放水質濃渡、適用優惠費率
。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60%,未大於80%者,
費率以公告費率乘上分年打折百分比後之80%計算。
。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40%,未大於60%者,
費率以公告費率乘上分年打折百分比後之60%計算。
。徵收項目排放濃度未大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40%者,費率以公告費率乘上分年打折百分比後之40%計算。
五、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之頻率及期限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自每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前,申報繳納前1年7月至12月之水污染防治費;
每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前,申報繳納當年1月至6月之水污染防治費。
。使用自來水家戶之水污染防治費,隨自來水水費徵收,其繳納期限為自來水水費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截止日。
。未使用自來水家戶之水污染防治費,隨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
其繳納頻率及期限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