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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頻噪音管制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7條,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工廠(場);
。娛樂場所;
。營業場所;
。營建工程;
。擴音設施;及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環保署於日前公告環境低頻噪音測量方法將低頻噪音納入管制,並自94年7月1日實施。未來營業、娛樂場所及住宅區之設施如冷卻水塔、空調系統、抽排風機等除應符合一般噪音管制標準外,另須符合低頻噪音管制標準。任何一種噪音檢測不合格者,將處罰新台幣3,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金額,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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