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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課稅函令規定



財政部於2005年3月23日發布解釋令,認定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領取結清保留舊年資之退休金,係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應依照定額免稅方式課稅,至於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所結清之保留年資為準。亦即,退職所得總額在15萬6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免稅,超過15萬6千元到31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半數免稅,超過31萬2千元乘以工作年資之部分,須全部視為所得課稅。

此外,倘勞工將結清舊制年資之退休金全額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時,因勞工尚未符合請領退休金之條件,依法不得領回,尚無課稅問題,須待勞工將來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領取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時,再按所得稅法就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規定,核課所得稅。至於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其按新制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工作年資,併計全額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舊制年資為準。

再者,除雇主依新制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外,倘勞工另行於月薪6%之範圍內自提退休金時,該自提之退休金依據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於勞工日後領取時,也享免稅優惠。惟據財政部表示,將提出稅法修正案,將此部分亦納入退職所得中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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