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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僅剩2人仍可召開董事會
依公司法規定,董事缺額達1/3時,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由於股東會係由董事會召集,因此經濟部於93年12月2日作成函釋,當公司因故僅剩2人董事可參與董事會時,因2人以上即達會議之基本形式要件,故可依實際在任而能應召出席董事,以為認定董事會應出席之人數,由該出席董事以董事會名義召開臨時股東會補選董事,以維持公司運作。
經濟部93年11月1日函釋更明確表示,董事會董事名額總數之計算,應以依法選任並以實際在任而能應召出席者以為認定。故董事會應出席之人數,如有法定當然解任而發生缺額情形,應予扣除。於董事長缺位致董事缺額達1/3時,應先召集董事會補選董事長或召集股東會補選董事,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為公司自治事項,可由公司自行決定。
至於董事缺額達1/3時,應依公司法規定補選或全面提前改選,依據經濟部93年11月12日函釋,亦屬公司自治事項,可由公司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