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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修正
日本發明專利法及新型專利法於2004年間分別作成修正,各項修正中與專利申請最具關連性者如下:
依舊規定,業經註冊的新型專利不可改請為發明專利申請案。依新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新型專利得改請為發明專利申請案:
1.改請申請應於下列期間內提出:
(1)自新型專利申請日起算3年內。
(2)於新型專利專利權人申請作成技術報告前。
(3)專利局針對第三人申請作成技術報告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
(4)針對無效宣告請求提出答辯期限內。
2.專利權人必須放棄原新型專利。
3.提出改請發明專利申請案後,不得申請作成技術報告。
在申請改請後,針對發明專利申請案可提出分割申請案。
依舊規定,針對新型專利之更正,專利權人僅可刪除特定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依新規定,新型專利權人得於下列任一情況下申請更正其專利:
1.申請刪除特定申請專利範圍。
2.修正誤載事項。
3.申請釐清不明瞭之記載事項。
另,新型專利之更正申請原則上以1次為限,其申請應於收到技術報告之日起2個月內或針對無效宣告提出答辯期限內為之。然,更正申請若係針對刪除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為之者,其申請不以1次為限。
新型專利法第15條
依修正後規定,新型專利之專利權期間屆滿日,將自先前之自申請日起算6年屆滿延長為10年屆滿。
前述修正將於2005年4月1日起生效,本所將密切注意其進展,並適時報導供本刊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