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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轉讓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時之資訊揭露規範


吳又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函,規範銀行擬轉讓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債權時,應遵守之資訊揭露規範,其重點如下:

  • 資產管理公司於符合下列條件者,銀行可對資產管理公司提供該不良債權之資料:


  • 1.資產管理公司必須確保接觸資料者不會外洩債權資料,並有嚴密之保護措施,且不得有其他不當利用之行為。
    2.資產管理公司內部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並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考核。

  • 不良債權資料之移轉範圍,應不包括對銀行債務之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

  • 銀行擬以合資方式與他人共同成立資產管理公司,而以其不良債權出資轉作股權時,如有將其不良債權資料提供予合資對象鑑價之必要時,該合資對象亦須符合上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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