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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建置資料庫應盡保密義務


吳又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函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因依法令規定而提報呈送集團營運資料予主管機關,及為管理被投資事業之需要,要求子公司將其業務資料及客戶資料等提供金融控股公司建置資料庫,應遵守保密義務,其重點如下:

  • 金融控股公司就子公司提供之業務資料及客戶資料等應保守秘密。對於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之運用,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相關之書面保密措施,並將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以公告、網際網路等方式揭露。

  • 金融控股公司應與子公司簽訂保密協定。

  • 金融控股公司應與授權得運用資料庫之員工,簽訂保密切結書。

  • 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資料傳輸之安全性,並對於資料庫之管理等事宜,訂定妥適之書面管理政策。


  • 上開資料庫之使用倘涉及共同業務推廣行為及資訊交互運用等情形,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及相關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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