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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理標示申請證明標章註冊作業要點


陳惠靜

因應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之商標法第七十二條增訂地理標示得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之規定,智慧財產局公告地理標示申請證明標章註冊作業要點,並自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施行。該作業要點重點如下:]

  • 地理標示申請證明標章時,原則上適用商標法上有關證明標章申請註冊之規定,惟在提呈之使用規範書中所應載明之表彰內容,除產品特性等事項之描述外,尚應包括下列內容,以審查是否符合地理標示實質要件。


  • 1.界定地理範圍;
    2.商品原料及其來源地區;
    3.商品原料特性之描述;
    4.產品製造方法程序之陳述;及
    5.與地理環境相關之特殊事實或因素之陳述。

  • 為審查是否符合地理標示實質要件,智慧局將委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酒類商品以外之農產品)、財政部國庫署(酒類商品)或其他相關商品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協助並表示意見,以供智慧局彙整,作為是否准予註冊之參考。


  • 鑑於地理標示在台灣之保護,主要係基於商標法經由取得證明標章之註冊方式,故建議地理標示所有人儘早在台灣申請註冊證明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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