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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房間內使用DVD放映影片或音樂之著作權疑義
智慧財產局日前於其釋示中指出,旅館房間係屬著作權法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定義中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之場所,旅館業者對不特定人所為之「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始得為之。
智慧局進一步指出,旅館業者於旅館房間內設置DVD等放映設備,旅客自行攜帶影音光碟片,進入旅館房間內使用該等放映設備放映影片或音樂,是否係屬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之行為,應視個案情形而定。例如,旅館業者除在旅館房間提供放映設備外,亦在旅館內部(或在旅館週邊自行或與他人合意)設置影音光碟出租櫃台,將未經授權出租之影音光碟出租予投宿旅客,則與早年MTV營業性質相類似,則旅館業者因其提供設備予投宿旅客使用,即可能構成「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應得到權利人之授權,始得為之。惟,如果投宿旅客自行持有影音光碟片,利用旅館提供設備或自行攜帶放映設備放映欣賞,則無「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