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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修正及施行



如本刊先前報導,二○○三年專利法修正條文除第十一條及與專利除罪化相關修正條文已於同年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於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七月一日起施行之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 專利申請文件及文件補正實務


  • 依新法規定,申請人於提出專利申請時,可免送由發明人簽署之宣誓書。但專利申請人為發明人之受讓人時,申請人仍需呈送由發明人簽署之專利申請權讓與文件。另,除合法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申請書、專利說明書及必要圖示)外,若申請人無法於申請當日同時呈送其他必要文件(例如: 中文說明書、申請權讓與文件、優先權證明文件、微生物寄存文件等)及資料(例如:申請人或發明人資料、已向他國提出專利申請案件之資料等),其可於自申請日起算四個月內進行補正,如有需要且經事先提出申請者,申請人可於自申請日起算六個月內進行補正。

  • 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


  • 依新法規定,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提出申請之新型專利申請案或先前已提出申請但於二○○四年七月一日尚未審定之新型專利申請案,均將採行形式審查。前述形式審查審究範疇包括申請標的、說明書及圖示之揭露及單一性,如智慧財產局擬作成核駁決定,應先通知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於指定期限內進行答覆或修正補充。新型專利申請人得在自申請日起算二個月內,主動申請修正或補充說明書(含申請專利部份)及圖示,如申請人係依智慧局通知進行修正補充者,則不受前述期限之限制。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後,再審查程序將不適用新型專利申請案。新型先經申請發明或新式樣專利而嗣後改請為新型專利申請案,或發明先經申請新型而嗣後改請為發明專利申請案,均為法所許。但該項改請申請應於原申請案核准前或收受原申請案核駁審定書日起算六十天內提出。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新型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公告後,任何人可向智慧局申請並請其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前述技術報告申請可針對之情事包括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一經提出,即不能撤回。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利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新型專利權人之權利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如新型專利權人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

  • 新穎性專利要件


  • 依修正前規定,發明、新型及新式樣於申請日(申請案經請求優先權者,則為優先權日)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喪失其新穎性;但如前述見於刊物或公開使用係為研究或實驗目的,或發明、新型及新式樣於申請日(申請案經請求優先權者,則為優先權日)前經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而申請人於前述情事發生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者,將不視為喪失新穎性。

    依新法規定,發明、新型及新式樣於申請日(申請案經請求優先權者,則為優先權日)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亦增訂新穎性喪失之原因。發明、新型及新式樣於申請前(申請案經請求優先權者,則為其優先權日前) 已見於刊物、公開使用或為公眾所知悉者,若其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露者,且申請人於前述情事發生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者,亦將不視為喪失新穎性。

  • 單一性要件


  • 依新法規定,申請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或新型提出申請;二個以上發明或新型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或新型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 先申請原則


  • 於同一發明或創作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依新法規定,前述先申請原則亦適用於同一申請人提出二件以上專利申請案,或同一發明或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

  • 廢除異議程序及專利權核發


  • 依修正前規定,專利申請案在核准後公告於專利公報,任何人於三個月公告期間內,可向智慧局提出異議。如公告期間內無異議,或異議經審查確定駁回,專利申請人應適時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俾獲頒專利權。新法廢除前述異議程序,專利申請案在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收受核准審定書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智慧局於收受前述費用後,將核發證書並予公告。如申請人未依限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專利權自始不存在。另,在二○○四年七月一日前已提出但尚未審結之異議案,其後續程序應依修正前專利法處理。就二○○四年七月一日前已公告之專利申請案,第三人仍可提起異議。

  • 專利權分割


  • 依修正前規定,專利權人得申請分割其專利案,新法則不允許分割申請。在二○○四年七月一日前已提出但尚未審結之專利權分割案,其後續程序應依修正前專利法處理。

  • 專利權之執行


  • 除原有法定專利權能外,專利權將擴及包括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針對專利保護產品進行「販賣要約」之權利。
    專利權受到侵害時,除專利權人外,專屬被授權人亦得依法請求救濟。依修正前規定,僅在授權合約無相反規定且專利權人經通知仍未採行救濟時,專屬被授權人始可依法請求救濟。依新法規定,如授權合約無相反規定,專屬授權人即可請求救濟。

    依修正前規定,關於專利權之訴訟程序,在舉發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依新法規定,法院裁定停止審判時,應注意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智慧局得優先審查。

  • 專利年費減免


  • 依修正前規定,專利權人或其繼承人財力不佳時,得依專利年費減免辦法申請減免專利年費。依新法規定,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向智慧局申請減免專利年費。因應前述修正,經濟部已完成專利年費減免辦法之修正,並於二○○四年七月一日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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