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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吳又華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公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其重點為:

  • 參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規定,就證期會得退回或不核准發行人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情事,刪除「本次籌資計畫之資金成本顯較其他籌資方式不利者」之規定,並放寬發行人不得持有大量閒餘資金之計算標準。


  • 刪除轉換公司債持有人不得於發行後三個月內請求轉換之規定。


  • 交換公司債交換標的如為上市(櫃)公司股票,則於交換公司債發行時,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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