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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上提供百年前的古典樂仍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智慧局日前於其釋示中指出,於網站上提供百年前的古典樂供人下載或聆聽,並非無侵害著作權之虞,應視所提供的古典樂及該古典樂錄製而成之錄音著作有無超過著作財產權的保護年限而定。
依著作權法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錄音樂作則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因此如該古典樂尚未超過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保護年限,則在網路上提供人下載或聆聽,未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即有侵害著作權之虞。唯百年古典樂如已成為公共所有之音樂著作,將其灌製為錄音著作,其中的音樂著作不受保護,但錄音著作仍受著作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