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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換適用於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之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定有股份交換之規定,而於企業併購法中則有股份轉換之規定,兩者間適用上之差異為何,向有疑義。經濟部基於企業併購法為利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之立法目的,於九十二年七月作成函釋,說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係指「部分」股份進行交換之情形,而企業併購法之股份轉換,則必須為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之情形,始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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