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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成立公司可能需申請結合或聯合行為許可


俞允安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八十一年間曾解釋,認公平交易法之結合係以結合時既存之事業為規範對象,故二以上既存事業共同投資設立新事業之行為不屬之,亦無需申請結合許可。

但日前公平會許可三陽工業、台灣山葉等國內十一家機車聯合組成策盟工業公司,共同從事電動機車的研發、設計、製造等聯合行為,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此案中,公平會認定二以上企業合資設立新公司為聯合行為。

據瞭解,公平會判斷合資成立公司究屬結合或聯合行為,可能採取二項原則。第一,合資公司的設立若是一永久性公司,則屬結合行為;若只是為了完成多家出資公司某項共同經營目標,一旦完成後,公司即解散,則屬聯合行為。第二,考量新公司未來的經營情形及其與投資母公司的關係。若新公司採獨立運作經營、不須接受母公司的決策、毋須作為不同母公司間的協調者,則為結合行為;否則,屬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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