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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遠距訊問證人、鑑定人



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三○五條規定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證人經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證人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其結文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文書同。

法院遠距訊問證人、鑑定人之新規定,係基於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固為民事訴訟之原則,但如依事件之性質或依證人之身分、職業、健康、住居地及其他情況判斷,不宜或無強令證人到場之必要時,為便於法院及當事人能儘速掌握案情並進行爭點整理程序,以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及避免浪費勞力、時間、費用,以兼顧當事人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如法院參酌當事人之意見認為適當者,得准許證人利用遠距傳訊。此乃因為配合現代科技之發展,如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者,則與證人到場以言詞陳述無甚差別。且為確保證人之陳述真實無偽,證人如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

司法院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於今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該辦法進一步詮釋所謂「遠距傳訊」,係指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之情形而言。如證人所在無遠距訊問相關設備者,法院得利用證人所在地法院之遠距訊問設備訊問之。遠距訊問筆錄如需受訊問人簽名者,則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受訊問處所,經受訊問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該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

遠距訊問作業辦法於法院訊問鑑定人及使用通譯之程序準用之,且可準用於行政訴訟程序,為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開啟便利取證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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