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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業者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環保署業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其重點如下:
1.物品標示商標之使用者為負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2.物品未標示商標者,以標示之製造廠商為負繳費責任製造業者,標示之製造廠商二個以上者,以委託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3.物品上未標示商標及製造廠商者,以製造者為負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註1:平板容器係指實施表二之一之紙或塑膠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免洗餐具、糕餅麵包盒及生鮮托盤。
註2: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係指實施表二之一之塑膠製成之免洗餐具,但不包括以塑膠平板製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