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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割得於基準日前召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
公司分割之實行係以分割基準日為準,但為簡化併購程序,企業併購法特別規定,於分割後受讓營業者為新設公司時,被分割公司決議分割計畫之股東會視為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而不用等到分割基準日之後再進行。
至於新設公司為一人公司之情形,雖因無發起人會議而無法適用前述規定,但依經濟部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函釋,仍得於被分割公司決議分割計畫之股東會日起至分割基準日之期間內,指派董事及監察人。
雖然新設公司得於分割基準日前選舉或指派董事及監察人,但是否得於分割基準日前就先召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實務上仍有疑義。基於簡化併購程序之立法意旨,並使新設公司能順利運作,經濟部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函釋,允許新設公司得於分割基準日前即召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並於分割基準日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