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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布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同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在大陸法律體系中,司法解釋係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具體法律適用所做出的規定,具有法律的效力,各級法院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或規定不盡明確的情況下,應當依據司法解釋做出判決。
該解釋針對商品房買賣中長期存在的四個爭議問題作出明確之規定:其一,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之法律性質,應當根據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及商品房價格之影響,判定爲要約或要約誘引;其二,商品房預售合同欠缺登記備案要件時,合同不應認定爲無效;其三,在上述解釋所列舉之情形下,出賣方應承擔不超過已支付購房款一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其四,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之處理原則以房屋面積之百分之三爲確定責任之標準。
此外,上述解釋對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當事人催告、房屋危險負擔、出賣人品質保證責任等問題亦做出明確之規定。由於上述解釋之發布,將爲商品房買受人之權利提供更爲充分之法律依據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