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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修訂處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原則
就不實廣告案件之處理,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修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原則。主要內容如下:
刪除對屬於一行業普遍現象且與產業特性有關之不實廣告行為,得採行導正方式處理之規定。易言之,縱使該等不實廣告行為為該產業之普遍現象,公平會亦得以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逕行處分,無需經過導正(原第十點)。
1.增訂公平會對檢舉人以言詞提出之檢舉所作成之書面紀錄,應向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並記明年月日後,始由檢舉人簽名之規定(第十一點)。
2.將原規定檢舉人應於十五內提供相關事證之規定,修訂為應於合理期間內提供(第十二點),給予檢舉人較充裕之時間提出事證。
1.就經初步審理認為檢舉事實、理由與法律要件明顯不符者,增訂公平會得不經調查,簽請核定後即先行函覆檢舉人,再按月彙總提報委員會追認。案件經調查,足認案情單純且明顯不違法者,亦同 (第十六點)。
2.將檢舉期限自二年縮短為一年。原則上,廣告時間距檢舉時逾一年者,公平會得停止調查(第十七點)。
3.刪除簡易作業程序之規定。除屬該原則第十六點所定之情形,得在簽核後先行函覆檢舉人,再報請委員會追認外,不實廣告案件均應事先報請委員會審議。
1.將多層次傳銷事業所為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參加人有巨額收入,排除於違法行為之類型之外(第二十點)。
2.增訂事業比較廣告違反公平法規定者,應另行依據比較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一覽表處理(第二十二點)。
3.增訂公平會得命令違反不實廣告規定之事業刊登更正廣告,以除去或補救其不實廣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第二十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