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優先權審查基準之制訂及公告
我國於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之一首次導入國內優先權制度。為使專利申請案之相關審查能有一致之基準,智慧局於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制訂並公告國內優先權相關審查基準(章節編號: 第五章第二節)。其重點如下:
依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先申請案)另行提出專利申請者(後申請案),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創作,主張國內優先權。國內優先權制度僅適用於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而不適用於新式樣專利;且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間,可互為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另依專利法規定,據以主張之優先權日不得早於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一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後,先申請案將自申請之次日起滿十五個月時,視為撤回,以避免重複公開、重複審查。申請人基於其在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創作,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之:1.自先申請案申請之次日起已逾十二個月者。
2.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創作已依第二十四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
3.先申請案係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改為各別申請案或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改請者。
4.先申請案已經審定者。
先申請案申請之次日起十五個月後,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依相關規定主張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於先申請案申請之次日起十五個月內撤回者,視為同時撤回優先權之主張。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自最早之優先權日之次日起算。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申請人未於申請時提出聲明,或未載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者,喪失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