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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期間竊取機密構成刑法背信



為了防止離職員工洩漏公司機密,許多雇主會與員工訂立保密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以保障公司權益。然而保密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為何,在實務上並非沒有爭議。

近日發生有家房屋仲介公司的員工於任職期間,為預先籌備離職後自行開業所需的資料,乃影印公司所蒐集研析的商圈資料、公司營業活動詳細紀錄與客戶成交紀錄等具有經濟利益之資料,並在離職後自行開業時使用。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上易字第二七八六號刑事判決認定該員工的行為乃是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及其他利益,已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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