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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進行收購行為時之公司登記事宜
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進行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營業或財產之收購行為時,如屬外國公司須辦理登記者,應依該國法令規定辦理,無須向我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本國公司如涉及資本額變動,需辦理增資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者,則應檢附「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增資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文件辦理變更登記。如有涉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經外國公司之股東會、董事會或依其他方式合法決議者,應檢附該文件並加附中譯本。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涉及僑外投資須經投審會核准者,應另檢附許可文件憑核。
外國公司概括承受國內公司營業或財產,使概括承受之部分成為外國公司之台灣分公司之資產時,本國公司之股本、盈餘、資本公積如何移轉給外國公司或其在台分公司,係屬公司自治事項。至於本國公司可否將外國公司之股份以盈餘分配方式分配給股東,由於營業讓與係屬長期投資或處分營業行為,與盈餘分配係屬二事,故本國公司不得將取得之外國公司股份以盈餘方式分配給股東。
國內公司概括承受外國公司之台灣分公司營業時,外國公司之在台分公司不得直接更名為本國公司之分公司,本國公司應另新設分公司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