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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相關釋疑
新修正公司法為賦予公司選任董事、監察人時,有較大彈性空間,所以規定擔任董事、監察人者,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但並非意謂公司均必需設立獨立董事、監察人。且董事、監察人(不論有無股東身分)均應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依公司法之規定,股東紅利及員工紅利始得發行新股,至於依章程規定分配董事、監察人(不論有無股東身分)之酬勞(紅利),則不得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未具股東身分之董事,於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時,仍有歸入權規定之適用,但監察人則無歸入權之問題。又未具股東身分之董事、監察人,既無持股,自無轉讓持股逾半當然解任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