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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事項



工程會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就該會依電子簽章法規定,公告(1)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事項;及(2)屬於可適用項目範圍內之行為,其應用技術與程序。

公告排除適用之項目

排除適用事項名稱 法律依據(條次)


「可適用項目」範圍行為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式另為規定:(施行日期另於工程會網站公告)

法規名稱 條次 法規文字內容 應用技術與程式另為規定之規範
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第一項本文 證書費 得以電子付款機制
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戶籍謄本 戶役政電子閘門
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第一項本文 執照費 得以電子付款機制
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戶籍謄本 戶役政電子閘門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戶籍謄本 戶役政電子閘門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名冊 得以網站表格填寫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預定之營業範圍 得以網站表格填寫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工商電子閘門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及監察人名冊 得以網站表格填寫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執業技師名冊 得以網站表格填寫
技師執業執照換照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本文 執照費 得以電子付款機制
技師執業執照換照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申請書 得以網站表格填寫
技師執業執照換照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訓練證明文件正本 得以公會審核,身分認證機制上傳本會
技師執業執照換照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 戶籍謄本 戶役政電子閘門
技師執業執照換照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辦公室使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得由申請者上傳影像檔
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投標文件得以電子資料方式遞送 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一另訂規定
政府採購法 第九十三條之一 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一另訂規定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四條第二項 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允許以電子資枓傳輸方式遞送 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一另訂規定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十條第三項 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一另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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