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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或監察人之相關疑義



依新修正公司法第一九二條第一項及第二一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者為限,而可選任獨立董事或監察人。但依經濟部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之函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應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不包括法人。

關於獨立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方式,依經濟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之函釋,公司股東常會或臨時會選任董事、監察人時,不得區分獨立董事、監察人與非獨立董事、監察人而分開進行選舉。

此外,經濟部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舉行「研商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疑義」會議之決議,認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政府或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若政府或法人股東於其任期中將持股全數轉讓,其所依附之條件已不復存在,是以所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即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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