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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及願任同意書應注意事項



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七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二六七二九○號函,依「研商有限公司防範假冒人頭具體措施」會議結論,公告下列事項:

  • 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應經股東親筆簽名,並加蓋公司印鑑。股東為法人者,應由其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其指派之代表人(加附指派書)代表法人親筆簽名。


  • 董事人數為有限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至於董事(董事長)姓名則非屬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故如有限公司之章程,仍載有董事(董事長)姓名者,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得暫准登記,惟應通知公司下次修正。


  • 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選任董事(董事長)變更登記時,不論公司章程是否載明董事(董事長)姓名,均應檢附股東同意書,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並親筆簽名,同意選任董事或董事長。如被選任董事(董事長)未於股東同意書內親筆簽名者,該名董事(董事長)即應另行出具董事願任同意書,敘明願意擔任董事並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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