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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公司登記配合措施



經濟部為因應公司法修正,發布公司登記之配合措施,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起不再核發公司執照,無須繳納執照費。此後,公司如需登記證明書,應依公司法第三九二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原辦理公司登記使用之印鑑章,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核發證明書,規費每份新台幣一百元。公司法第三八七條規定,逾期辦理公司登記,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另有連續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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